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挖掘机抓铁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挖掘机抓铁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间组织或者个人,用金属探测仪在非文物保护区探测违法吗?有何依据?
《中国文物保***》明文规定,无论陆地海洋薀藏的一切宝藏皆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获取,在建设工程期间发现的物品一律上交国家。
这就是说,虽然在非文物保护区内,你用金属探测仪探测,只要是为获取文物,就属违法,不管是不是在保护区内。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灿烂文明,朝代更迭频繁,有的朝代只在古文献提过,但还没有找到确切地址,有的早已殝没在滚滚洪流之中。考古中我们看到,有些古墓群是无意中发现的,有的古墓下面还有更古老的墓群。这些年的房地产建设中,有些地方不注重对古文物的保护,有的压根就不知道地下有墓葬存在,挖掘机破坏的文物令人痛心,有的甚至遭到了哄抢,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建议大家遇到这样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文物部门就地保护,保护文物是我们应有的责任,文物是我们的历史教科书。
我们对古文明的认知大多从地下出土文物中获知,保护文物就是在保护我们的文化,随意的***挖破坏了原有的结构,对考古来说,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在这方面国家应严厉打击盗墓行为,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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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把你所提问的问题,归纳为两方面的要素?
〈一〉,如楼上所说,出于用探测器捡捡非文物性质的废铜烂铁,倒是无关?
〈二〉如属文物类的废铜或烂铁,那应另当别論!
中华人民共和國文物法中的第五条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國家所有。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那看你探测什么东西呢?如果是出于好玩,在非文物保护区里探测到废铜烂铁不是文物的东西,可能没人管你,也不违法。如果是探测到民国时期以上的,地上地下文物,包括古墓—类的东西都不能挖取或据己所有,这都是违法的。所以,没事不要花冤枉钱买这些探测仪。我以前在工地上使用过探测仪,探测仪大多数只能探测到地表上的金银铁器一类的东西,对于地表深度的东西就沒反应了。不要听信探测仪厂家的宣传,什么五米呀,十米呀都是骗人的。
谢邀答!民间组织或个人用金属探测仪在非物质文化区是否违法?我国相继颁布《物权法》与《文物保***》以法律和条文形式,确定无论陆地海洋蕴藏的一切宝藏皆属于国家所有,任何民间组织和个人无权获取国家任何未发掘的财富,在建设或工程期间发现的物品也一律上交国家,非物质文化区域的文物或碎铜烂铁等也必须交由国家,民间组织或个人无权享有其物品,国家会根据其价值对发现人给予奖励。过去,周恩来总理说,破坏文物罪是要杀头的。因为这些国家宝藏是一次性的,不能再生的财富,具有较高的科考和文物价值。民间组织或个人,切不可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法律法规是严肃的,一旦碰撞法律底线,一切后悔都晚了。想动这方面脑筋的人,最好先学一学法律常识,三思而后行。
关于组织和个人持金属探测对非文物保护区进探测问题,应分辨清楚点,即该组织和个人是否具备探测的资质和手续。未经有关机关审批的的勘察测绘行为是非法行为。地探水探海探权都属于公共行为,必须有资质和许可手续。不是什么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授权就可私自进行的。因探测而获得的物品,物权法等有规定。一些不是文保区域也不是自家和某组织的私人区域。就连非法地型地貌测绘也不行。这不是非专业机构和个人的私权。开发房地产所需钻探等也应有专业机构承担。
江苏发现水中古墓,墓中藏有3000把名剑,为何盗墓贼望而却步?
所谓水中古墓,应该是指吴王阖闾墓。墓中藏有三千把名剑,纯属传说,并未被考古发掘证实,至于盗墓贼望而却步的事情,更是没有什么记载。
说起苏州,大家都知道虎丘;说起虎丘,大家都知道剑池。
但说起剑池,未必都知道阖闾墓。
《越绝书》记载:“阖闾墓在虎丘山下,池广六十步,水深一丈五尺。”
阖闾是春秋战国人,吴国的国君。在阖闾的领导下,吴国迅速崛起,成为战国七雄之一,但阖闾进攻宿敌越国的战役中失利,并被楚将斩断一根脚趾,被迫撤军。
断一根脚指头本非大伤,但阖闾的伤口感染了,病情迅速恶化,最后竟因病重不治而亡。
阖闾死前,遗名儿子夫差继为吴王,夫差继位后,把阖闾葬在苏州海涌山,改名虎丘。
夫差为葬老爹,下了大本钱,他征伐10万民工,大兴土木,建造陵墓,极其豪华,“穿土凿池,积壤为丘”,墓中“铜椁三重,倾水银为池,黄金珍玉为凫雁”。
阖闾生前酷爱宝剑,夫差害怕父亲在地下寂寞,就下令在阖闾墓所在的池子里殉葬了3000把名剑,包括“扁诸”、“鱼肠”等古代***名剑,这边是“剑池”的来源。
这就解释了题目中“江苏发现水中古墓,墓中藏有3000把名剑”的内容,水就是剑池,水中古墓就是吴王阖闾墓,没什么特别玄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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