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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阜阳一男子下班路上扛走一卷铁丝网被行拘5日这件事?
首先我们说的不是被拘5日这件事而是“扛走”,偷你要承担的风险,要负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人都有这样一个心理。以为很小的一个错事做了以后,不需要承担后果。
比如谁的地里偷个玉米,谁的果树上摘个水果,除了小孩子(小时候调皮也要好好教育),比如去超市,顺带偷个小东西,可能金额不是很大,成年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对跟错之间没有大小,只有对和错。错了就要承担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罪的起刑条件非并列关系,只要满足“数额较大”“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或者“扒窃”这几种情形的其中一种即可。
所以扛着一圈铁丝网可能值不了多少钱,但是也属于偷窃行为,所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古今百晓生劝诫各位,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觉得没有发现,真要发现了,到时候后悔莫及。
说实在话本人特别讨厌那种顺手牵羊的人,小偷小摸的,好胳膊好腿的自己干点啥不好呢!非要干这些下三滥的事!国家应该严厉惩处这些小偷小摸之人!要不然他们会感觉无所谓,拘留几天他们出来还会继续胡作非为!劳动改造三个月到半年!还得罚金!看他们以后还敢不敢做了!
观点: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看见铁丝网毫不犹豫扛回家的举动反映出该名男子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他人的财产其任意侵害本身就存在过错,故而尽管其事后表示后悔,但也不能抹灭掉其违法的事实。
一、案发介绍
- 近日晚11 时许,家住颍东区辛桥辖区的朱某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看到附近的厂区门口有一卷铁丝网,贪欲顿起……
- 当时,他将铁丝网扛到自己的电动车上准备带走。然而,还未离开,就被巡逻的厂区人员抓获。
- 民警见到朱某某时,他满脸后悔:“ 对不起,我真不是故意的,我只是想把它带回家把房子后面的池塘围起来,避免小孩子落水。”
- 然而,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做了错事必定要受到惩罚。一卷几十元的铁丝网,最终给朱某某带来了行政拘留5 日的惩罚。
- 1、铁丝网是放在厂区门口的,证明该铁丝网是有主物,并非无主物,对于此点朱某明知
- 2、看见铁丝网后依然将铁丝放在自己电瓶车上意欲带走,说明其本身是明知自己行为属于***;
- 3、虽然事后表示是为了拿回家圈住鱼塘防止小孩落水,但是不能否认其违法的事实。
二、虽然案涉金额仅仅几十元不能构成***罪,但是依然构成违法。
虽然男子***的铁丝网价值仅仅几十元,无法构成***罪,但是不构成犯罪并不代表不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而本案中男子明知铁丝网放在厂区门口系厂区所有并不属于无主物的情况下,因为一时糊涂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为过。
基于此也告诫我们,生活中不能因为物品的价值不大,就认为自己可以肆意带走,殊不知此种行为虽然可能不能构成犯罪,但是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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